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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的順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即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先順序取決于抵押權是否登記。
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應區分設立來確定優先順序:(1)如果先設立質權,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2)先設立抵押權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的受償。因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先設立的抵押權未登記,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設立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先于未登記抵押權人清償。
【答案】:B B[解析]根據《物權法》第l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法律分析:其順序是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無論誰先設定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抵押應先于質押。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依法有效設立并登記,未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先于質權受償。
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受償。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先成立留置權,后成立抵押權或質權,先后順序
首先實現的是留置權,其次是質權,最高是抵押權。【法律分析】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首先實現的是留置權,其次是質權,最高是抵押權,對于擔保物權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應區分設立來確定優先順序:(1)如果先設立質權,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2)先設立抵押權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的受償。因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先設立的抵押權未登記,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設立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先于未登記抵押權人清償。
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設立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 看抵押權否登記, 登記了 抵押權先設立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于質權 ,質權設立先無論抵押權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先后順序是留置權,質權,抵押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區別如下: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
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的先后順序,具體情況如下: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設立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
法律分析:其順序是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無論誰先設定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抵押應先于質押。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依法有效設立并登記,未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先于質權受償。
當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時,權利的行使順序是...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答案只能是B或D。但《物權法》對抵押權及質權未明確相應受償順序。而在實際中,抵押一般用于不動產,而質押用于動產,留置的也是動產。從題干來看,“物”應該是指動產。
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解析: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故丁最先受償。乙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丙在后設立的質權而受償。因先設立的甲的抵押權未登記,故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質權人丙。故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受償。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所以,根據以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分析】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首先實現的是留置權,其次是質權,最高是抵押權,對于擔保物權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應區分設立來確定優先順序:(1)如果先設立質權,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2)先設立抵押權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的受償。因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先設立的抵押權未登記,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設立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先于未登記抵押權人清償。
法律分析:其順序是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無論誰先設定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抵押應先于質押。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依法有效設立并登記,未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先于質權受償。
抵押權在清償順序中優先于質權、留置權。當債務人違約無法償還債務時,先按照抵押權權利人的要求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務,其余款項再根據質權、留置權的先后順序依次清償。抵押、質權和留置權是債權人在擁有債權的同時進行的擔保方式。
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79條的規定,同一財產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故B項正確。